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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出台 辽宁省公益性公墓跨地域营销墓位 最高罚3万
浏览量:927 更新时间:2016/1/29 12:31:47
   近年来,周边城市的一些公益性墓地违反民政部门规定向沈阳市民跨地区销售墓位,今后这样的墓地将被严控并追究责任。

  近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辽宁省近日出台了《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并将于9月25日起施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公益性公墓跨地域、超范围从事营销墓位等营利性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性公墓中低价墓位

  不低于墓园面积70%

  《办法》中规定,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高、中、低分档设置不同价位的墓位供用户选择,其中中、低价位墓位的供应量不得低于总供应量的70%。新建公墓的每个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连同底座的高度不得超过地面1.2米。公墓的绿化覆盖面积应当不低于墓园总面积的70%,祭祀焚烧场所应当配置具有环保净化处理功能的焚烧和垃圾处理设施。

  公益性公墓应当在墓区内设立免费区,并采取其他减免优惠措施,所需资金由市、县公共财政予以保障。

  下列亡故居民用户可在免费区免费安葬:城乡低保人员;农村五保人员;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人员;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属于优抚对象,但未享受国家丧葬费补贴的人员;遗体器官捐献人员;无法查实身份、住所、工作单位和社会关系人员;家庭经济收入接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

  擅自建墓、公益墓地跨地营销

  都将受罚

  《办法》中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和其他骨灰存放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

  公益性公墓运营单位未设立免费区或者跨地域、超范围从事营销墓位等营利性活动,经营性公墓未按规定比例设置中低价位墓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公墓运营单位新建墓位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墓碑高度超过标准的,处每一墓碑1000元罚款。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徐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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